筆者一向對神州諸事鮮有好評,當聽到毒奶粉事件時,第一時間便聯想到道德淪亡,草菅人命等方面去。後來得知中國的奶粉是受到價格管制時,對事件卻有了多一重的看法。
在張五常眾多英語論著中,筆者最喜歡的是他在1974年發表於《法律及經濟學報》的《價格管制理論》。其中文首提到這個例子:假設歌劇門票市價是十元,但在行政干預下門票價格不可以高於六元。經濟學入門課本會告訴你這會導致所謂「短缺」:價格在六元時,需求量會較供應量大。傳統經濟分析在此便畫上句號,但在「短缺」下,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資源分配行為出現。最容易想到的便是消費者排隊輪候購買,或透過「搭膊頭」方式取得價格相宜的門票。其次是黑市價格的出現 — 俗稱的「炒黃牛飛」。歌劇質量下滑或甚至歌劇院不再經營也可以是在價格管制下可能發生的事。這些林林種種的行為都符合「短缺」這個理念,「短缺」因而解釋不了這些行為現象。張氏便問我們怎樣才可以推斷出那一種現象會在價格管制下出現,也就是解釋因何某現象會出現呢?他提出在價格管制下,在市場裡沒有人擁有市價與管制價格之差。那四元的產權不明確,競爭行為會導致那四元的價值消散,引起浪費。譬如消費者排隊輪候購買,排隊的時間可以用在生產上(在家做家務也算是生產!),時間白白浪費了,從社會的角度看那就等於那四元的價值消散掉了。張氏繼而提出浪費的存在跟個人利益最大化格格不入,所有可觀察到的行為下的價值(或稱租值)消散一定是局限下最小的;所有市場參與者都有動機在局限下減低租值消散至不能再減為止。張氏在該文並沒有分析某個價格管制,但提出了一個如何選擇局限用以解釋價格管制下的行為的理論。
在毒奶粉事件上,我們要問:在奶粉價格受到管制之下,那個現象最附合價值消散在局限下最小化的命題呢?筆者對國內情況一無所知,那就是說縱有張氏的局限選擇理論在手,因為不知道有甚麼局限條件,不能作出準確的分析。但從常理看,消費者排隊購買奶粉下的價值消散非常大。消費者或可以付黑市價格,但既然政策是針對價格,在這方面的監管應該會較嚴厲。違例代價不菲,並不化算。市場的另一邊 — 生產商 — 為了一己之利也會參與減低消散的行為。在沒有精確的品質檢查下(尤其是以氮來檢測蛋白質含量 — 這是一個局限條件),價格管制導致劣質奶粉的出現以乎是最理所當然的事,亦是最附合經濟規律的。筆者因而認為說國內奶粉商沒有道德操守只是表面的看法。一家外國公司,在同樣的局限條件下,也會作出同樣或類似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是制度不完善導致商人「道德淪亡」。純粹依賴商人的「良心」是很天真和危險的事。商人目的都是求財,沒有國界、種族之分,分別在於他們是置身於那樣的營商環境;一家中國奶粉商,假若放在一個有價格管制但亦有完善法律機制及食品質量控制的地方,毒奶粉不會出現。生產商會在不同的局限條件下作出調整,縱然是從事俗稱的「走法律罅」。舉一例子,筆者可以想像奶粉可能會跟嬰兒玩具一同出售,而其中玩具所佔的價格倍份會較其分開來賣高很多 — 拐個彎,無形地把價格管制解除了。筆者不是說這是很有「道德」的做法,這只是市場對行政干預可能作出的反應之一罷了。而且兩害取其輕,個人覺得這總較奶粉跟腎石一同便宜出售要好。
中國經濟改革從1979年算起,至今差不多三十年。從計劃經濟過渡到市場經濟,經濟高速發展,但「騎呢」事亦層出不窮,問題食品屢見不鮮。筆者膚淺地認為這不是中國商人的質素有根本問題,而是在市場與管制之間,自由與監控之間,政策配合出現了不協調,錯誤地提供了誘因讓人們做「壞事」。遊戲規則決定行為,當有「好」的遊戲規則時,自然會有「好」的行為。在此之前,且抱審慎樂觀之態度以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