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日星期二

歧視與反歧視

上週末跟朋友逛商場時經過一間時裝店。朋友告知這時裝店前幾年因為只 僱用青靚白淨的白人當售貨員和模特兒而被人告歧視,最後庭外和解,向對方賠了總共四千萬美元,筆者的反應是覺得不可思議。如果青靚白淨的白人售貨員和模特 兒真的可以增加銷量,那就不算是歧視吧。就算時裝店老闆真的是歧見有色人種,他不但可能因為僱人時的選擇少了而要多付工資,有色人種的顧客更會因此而罷買 那裡的時裝,這些都已是歧視的代價了,為什麼我們還要這些反歧視的法例呢﹖

美國人對歧視二字很敏感,對黑人女人歧視更是大忌。當然,像3K黨對黑人的無理歧視的確令人反胃,不過美國很多反歧視的法例有時卻是矯枉過正。

筆者嘗試再多舉一例。美國有一堆維護少數族裔的法例,統稱 affirmative action,大意是肯定少數族裔受教育和找工作時的權利和機會。這些法例的原意當然是消除對少數族裔的歧視,但結果呢﹖兩位普林斯頓的學者發現黑人成功入讀名校的機會因而比平均高了40%至100%;另一位加州大學的學者發現大半的黑人法律系學生的成績都強差人意。在學位僧多粥少的情況下,這些反歧視黑人學生的法例又是否歧視其他族裔的學生呢﹖

最近香港政府也跟風要立這個反歧視法,筆者沒有細看詳細條例,希望不會像美國的這樣矯枉過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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