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4日星期四

過時的新版權法

早前香港政府實施新版權法,意在增加電影從業員的收入,但卻令為數不少的租碟商舖結業。其實在互聯網的世界裡,版權法已是有點過時。

先談為何之前我們會有版權法。

一首悅耳的歌曲或一部感人的電影背後都包含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金錢和時間,但是要偷偷複製一首歌或一部戲是相對地容易。為了給創作人足夠的誘因去天馬行 空,我們於是有版權法(copyright),意思就是創作人可以壟斷複製的權利(right to copy),從而賺取收入。但這版權法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可以享受這些音樂和電影的人會相對地少,因為常識告訴我們這壟斷權會令音樂和電影的價錢比較貴。但因為創作人的收入可得到保障,這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

在電腦和互聯網普及之前,因為翻版的成本也不是很便宜,創作人收入受到的衝擊還不算十分大。

不過,電腦和互聯網改變了一切。現在,如果各位想欣賞筆者出神入化的足球技術,你只要在這裡用滑鼠點一下就可以,費用全免。同樣,在網上可供下載的歌曲或電影亦多不勝數,順手可拈來,垂手亦可得。這個轉變對創作人的衝擊很大,美國的年度唱片收入從千禧年到現在已下跌了超過30%,而香港的電影票房收入更是不消提。

在互聯網的世界裡,一方面,可以享受這些音樂和電影的人會相對地多,另一方面,版權法已不再可保障創作人的收入,我們不禁要問:我們可以有另一種制度既可保障創作人的收入,又可以令更多人能夠享受這些音樂和電影嗎﹖

答案是可以的。其實歐洲很多國家都(相對於美國)沒有很嚴厲的打擊翻版或網上下載,而為了保障創作人的收入,當地政府會向一些受惠於網上下載的產品如 iPod徵稅,然後再將稅收轉給創作人。這樣,大家都可享受免費的音樂和電影,創作人既有穩定的稅收又不用花大量金錢打擊翻版,而iPod也不一定因此而 蒙受損失,因為免費音樂可令iPod的銷售量上升。

當歐洲各國都或明或暗地摒棄過時的版權法的同時,香港政府卻反其道而行,推出新版權法。筆者懷疑這只會令更多人上網下載,而不會令電影從業員的收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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